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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15 | 点击量: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的通知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规范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切实维护国有权益,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规范性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对外捐赠属自愿无偿回报社会的良好行为,是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公益事业的一种重要形式。企业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进行。
  二、对外赞助分为经营性赞助和非经营性赞助两种情形。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等发生的赞助支出,视为经营性赞助,应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凡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对外赞助,视同捐赠从严控制和管理。
  三、企业捐赠和非经营性赞助(以下统称“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清晰。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任何个人或本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的名义进行捐赠,企业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但不得以个人名义留名纪念。
  (二)量力而行。企业捐赠应考虑自身条件和经营状况,若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捐赠后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切身利益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发生捐赠行为。
  (三)诚实守信。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前,企业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和企业声誉。一经许可,企业应按批准的捐赠方案组织实施,诚实践约。
  四、企业可以用于捐赠的资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其他资产。企业不得用于捐赠的资产为: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
  五、企业捐赠应由经办部门提出方案,财务部门就捐赠对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经企业按内部议事规则审议,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其中大额捐赠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备案或报批手续:
  (一)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国有、国有绝对控股、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且具有控制权的企业(不分级次,下同)单笔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20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年度累计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50万元以下,向同一对象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经所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批准后予以实施。单笔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2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100万元以下,年度累计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向同一对象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经所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对捐赠行为或捐赠方案有异议的,在收到备案资料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所出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延期出具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企业可按捐赠方案实施捐赠。
  (二)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国有、国有绝对控股、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且具有控制权的企业单笔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年度累计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向同一对象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经所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由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通过委主任办公会审定批准。
  (三)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国有、国有绝对控股、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且具有控制权的企业单笔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经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国有参股且国有资本不具控制权的企业捐赠,该企业国有股东代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资人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履职行为的通知》(渝国资〔2008〕73号)的规定,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国有权益。
  (五)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国有、国有绝对控股、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且具有控制权的企业须紧急、特殊捐赠的,可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直接报请所出资企业同意后实施,在办理捐赠财产交接之前,应按本通知规定完善审批程序。

六、捐赠备案或报批应提交的材料:
  (一)捐赠申请文件;
  (二)董事会决议;
  (三)捐赠方案,包括捐赠主体、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捐赠数额、捐赠财产交接方式等;
  (四)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七、企业不应以捐赠为名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和从事营利活动。不得借机捞取个人荣誉和谋取私利。不得将企业内部职工、与本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列为捐赠对象。
  八、所出资企业应建立健全本集团捐赠、经营性赞助管理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应将上年度捐赠情况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九、上市公司、金融企业捐赠,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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